(2017)黔011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贵科与贵阳花溪重安江牌老凯里鹅肉粉店、解先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科,贵阳花溪重安江牌老凯里鹅肉粉店,解先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779号原告:王贵科,男,199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委托代理人:雷发,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010564535。被告:贵阳花溪重安江牌老凯里鹅肉粉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阁路*栋**号。负责人:邓荣华。被告:解先翠,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昇,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610334357。原告王贵科与被告贵阳花溪重安江牌老凯里鹅肉粉店、解先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科撤诉。案件受理费23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贵科负担。审判员 魏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冉连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