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健华与朱炳棋、卢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健华,朱炳棋,卢结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2139号原告:朱健华,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贞妃,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欣,广东���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炳棋,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卢结婷,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虹,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开凯,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健华诉被告朱炳棋、卢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健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贞妃,被告卢结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虹、傅开凯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炳棋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27233.33元(其中: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共2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的四倍计算,即380000元×4.75%×4倍÷12个月×2个月=12033.33元;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共2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即380000元×2%×2个月=152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朱炳棋以生产经营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于2016年11月1日,经原告与被告朱炳棋对账后,确认被告朱炳棋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定于2016年12月31日全额归还,借款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不还的,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的八倍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朱炳棋拒不返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卢结婷与被告朱炳棋为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朱炳��借款为家庭经营之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卢结婷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卢结婷辩称:被告卢结婷对该笔借款的产生及去向毫不知情,本案被告朱炳棋已在去年不知所踪,原告明知被告朱炳棋有赌博恶习仍向被告朱炳棋借款供其赌博,因此该笔借款与被告卢结婷无关。诉讼中,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朱炳棋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卢结婷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关于查询婚姻登记情况的复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卢结婷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结婷质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明知被告朱炳棋有赌博恶习仍借钱供其赌博,上述原告出借给被告朱炳棋的所有款项,均没有用��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卢结婷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借条原件一份、银行交易明细打印件八张、证明复印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截至2016年11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80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1月1日前全部偿还及承担相应利息违约金。被告卢结婷质证认为:对借条原件的三性不予确认,该借条是被告朱炳棋在原告及案外人的胁迫下签署的。在收到传票前,被告卢结婷从未知道该笔借款,也未使用过该笔借款。两被告未曾经营生意,一直以打工维持生计,借条上所说的因为经营生意需要借款的理由不成立;对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流水金额为256700元,即便加上证明上的60000元,总额与借条上的金额不一致,同时从原告提供的流水来看,原告有向不同的人高频率转账的记录,这不符合常理。原告于2016年3月12日起,分十二笔向被告朱炳棋转账,而借条是在2016年11月1日签下,转账的方式、数额与借条无法对应;对于张伟添银行明细对账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所提交的借条上签名日期为2016年11月11日,而张伟添向被告朱炳棋银行转账60000元的日期为2016年10月10日,两日期不一致且不符合先签借据后交付款项的习惯,因此无法证明该60000元转账包含在该380000元的借款中,同时借条中也没有注明该借条是在收到了原告委托他人张伟添借出部分款项之后补签的,并且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张伟添是受原告的委托向被告朱炳棋支付。从张伟添个人明细对账单中可以看出,他与本案原告交易频繁,仅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中,两人资金流转涉及的金额已超500000元,因此被告卢结婷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朱炳棋借款的事实,只能证明被告朱炳棋为赌博四处举债。3.银行流水复印件,证明被告卢结婷两次向原告转账以偿还利息。被告卢结婷质证认为:被告卢结婷的银行卡由被告朱炳棋持有,以上转账事宜,被告卢结婷不清楚。诉讼中,被告卢结婷提交证据如下:1.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因为被告朱炳棋赌博成性不顾家庭,被告卢结婷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卢结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能说明是因为被告朱炳棋赌博成性不顾家庭,此外,被告朱炳棋向原告借款时,说明是资金投资需要。2.被告朱炳棋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证明被告朱炳棋分十二笔收到款项256700元,而后几乎都是当天或隔天通过财付通和支付宝的方式转出,有部分大额款项不是转给被告卢结婷,小额转款的���额大部分是30、40、50、60的倍数,单次金额小,频率高,且转出账户固定,符合线上赌博特征,以上流水还证明了被告朱炳棋从来没有将案涉款项用于家庭开支。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不知晓被告朱炳棋借款的真实用途,被告朱炳棋借款的用途由法庭确认。在整个借款期间,被告卢结婷曾向原告偿还过部分款项。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朱炳棋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自己的账户分别于2016年3月12日交付6500元,2016年3月17日交付4500元,2016年5月4日交付8500元、2016年5月5日交付18000元、2016年5月12日交付9200元、2016年6月4日交付15000元、2016年7月4日交付20000元、2016年8月20日交付7000元、2016年9月26日交付100000元、2016年10月6日交付50000元��2016年10月17日交付3000元及15000元,另于2016年10月10日通过张伟添的账户交付60000元,共计316700元。2016年11月1日,在被告朱炳棋家里,朱炳棋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现朱炳棋因经营生意资金困难,收到朱健华的借款380000元,借款人定于2017年1月1日前全部归还借款,在借款期间,借款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逾期不还的,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八倍计算违约金,以补偿贷款人的一切损失和其他费用,并实现本债权的一切费用。本借条的电脑打印和手写字体具同等法律效力。”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卢结婷于2016年1月29日向原告转账4900元,于2016年4月8日向原告转账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炳棋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所签订,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护,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关于被告朱炳棋向原告借款本金为多少的问题。原告通过自己银行账户向被告朱炳棋账户共转账256700元,该金额本院予以确认。另通过案外人张伟添的账户转账60000元,张伟添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确认上述款项系代原告转账,故本院对该金额亦予以确认。目前确定的借款金额为有转账记录的316700元,与被告朱炳棋在借条中确认的借款本金380000元有63300元的出入,原告表示该部分系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朱炳棋交付。被告朱结婷账户曾于2016年1月29日向原告转账4900元,而原告向被告朱炳棋账户最早转账交付借款的时间为2016年3月12日,由此可以推断,在2016年1月29日前,原告是有向被告朱炳棋以现金方式出借过款项的情况。而被告朱炳棋在自己家中签署借条时确认借款金额为380000元,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380000元。关于被告朱炳棋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多少的问题。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加上被告卢结婷账户转账还款的两笔款项,被告朱炳棋于签订借条前共偿还了36000元。在签订本案借条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并无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的问题,故在2016年10月31日前视为被告朱炳棋无须支付利息,该36000元均系偿还本金,扣减该还款后,被告朱炳棋尚欠本金金额为344000元。关于本案借款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被告在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借条中承诺于2017年1月1日前还清借款,借款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8倍计算。故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间的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如超过原告主张的年利率4.75%的,按年利率4.75%的4倍计算。2017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8倍计算,如年利率超过24%的,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卢结婷和朱炳棋为夫妻关系,被告朱炳棋与原告的借款关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卢结婷认为被告朱炳棋的上述债务为其赌博而产生的债务,但其并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朱炳棋存在赌博恶习。即使被告朱炳棋存在赌博恶习,也无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系因赌博而产生。而且,被告卢结婷的账户曾两次向原告转账过两次账,据此可以推断被告卢结婷对于借款是知情的,虽然其辩称系被告朱炳棋操作其账户还款,但其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故对于被告卢结婷认为上述债务系被告朱炳棋个人赌博而产生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涉案债务可认定属于被告卢结婷和朱炳棋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卢结婷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炳棋、卢结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健华偿还借款本金344000元及利息(以344000元为本金,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并以年利率19%计算;2017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8倍计算,并以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朱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04.25元(原告朱健华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4.25元,被告朱炳棋、卢结婷负担3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尔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淑娴郭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