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申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岳晓雯、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岳晓雯,陈建军,段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5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晓雯,女,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建军,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晓雯,女,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陈建军妻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华平,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再审申请人岳晓雯、陈建军因与被申请人段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再终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岳晓雯、陈建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章勇审 判 员 王矛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