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佐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佐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81刑初105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佐华,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佐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黄佐华驾驶粤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由罗定市金鸡镇往围底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罗定市X476线金鸡镇乾相路口路段时,由于被告人黄佐华所驾驶的货车车厢门松开,致使与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粤XXX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佐华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邓某锋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佐华除支付丧葬费36329.5元给被害人邓某某的近亲属外,又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共455000元(含��强险的赔偿金)。被害人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佐华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佐华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某某、黄某某1、黄某某2、戴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保险单复印件;交通事故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记录、检测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视频资料;户籍资料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佐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佐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佐华是初犯,其犯罪后能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提出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覃烨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