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川海晓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再彬、欧文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海晓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再彬,欧文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200号原告:重庆川海晓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支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2379842A。法定代表人:刘涵,重庆川海晓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再彬,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欧文兰,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海晓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再彬、欧文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海晓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海晓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海晓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川海晓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钟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