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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门福兴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福兴,于春桂,徐杰,颜丙红,赵保东,门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838号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门福兴,男,出生于1962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于春桂,女,出生于196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徐杰,男,出生于1979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颜丙红,女,出生于1988年6月26日。被申请人赵保东,男,出生于1961年4月16日。被申请人门福兰,女,出生于1962年4月14日。本院在审理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门福兴、于春桂、徐杰、颜丙红、赵保东、门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5047**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5047**号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在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国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