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景振勇与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振勇,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02民初3266号原告:景振勇,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3路济南凤凰山电子商务产业园A2-02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70105672277352B.法定代表人:刘洪财,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景振勇与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际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振勇、被告天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景振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物款2078元、赔付十倍价款20780元并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共计23858元;2.判令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30日,原告在天猫网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际公司)经营的“三际数码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小米5白色全网通32G标准版手机一部,支付价款2078元,卖家包邮。2016年5月1日,原告收到快递包裹,经查验发现手机外包装未贴封签,并且首次开机桌面卡顿、日历APP报错、返回键不灵敏,后来手机通话黑屏,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就上述问题与三际公司联系,被告知可在当地小米官方授权售后服务中心检测、退换机。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到小米官方授权的滨州售后服务中心检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测查询后称该手机属于二手手机,系上海奉贤区一客户于2016年4月21日签收过,已超出15日保退、换期限,不能办理退换货,且不能出具检测报告,只能按维修流程给予维修。三际公司在售前一直宣称涉案手机是全新产品,工厂直供,不卖二手机,假一罚十,事发后面对原告举证维权却拒绝履行其承诺。另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系网络交易平台天猫网的运营公司。原告就上述三际公司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向天猫公司反映并申请介入后,天猫公司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原告认为,被告三际公司向原告出售商品系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二手手机,却以次充好宣称商品为工厂直供的一手新手机,构成消费欺诈行为。三际公司作出的“假一罚十”承诺,应视为其针对销售商品质量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三际公司应退还原告购物款并履行十倍赔偿的承诺,赔偿原告所受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第一被告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与三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特此具状贵院,请依法裁判。三际公司辩称,1.原告应首先证明其庭审过程中所举证手机系答辩人处销售。原告诉称在答辩人处所够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为二手机。那么,原告应提供相应的官方检测报告或其他权威证明予以证实,而且原告自始并未认为该手机为假货。但是,原告至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销售给其的产品为假货。答辩人处产品均在官方授权的情况下进行销售,且如实标注了产品功能及相关参数,并未虚构或夸大宣传。答辩人所提供给原告的产品属于正品行货,既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也不属于以次充好的产品,原告亦无证据证明答辩人所销售产品不符合国家产品认证标准。原告主张假一罚十依据不足。2.如果原告认为在答辩人处所购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原告完全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原则进行退货,并且答辩人在产品销售中将七天的承诺延长至十五天,在原告认为产品有问题的时候完全可以进行退货退款。然而,原告却在天猫后台发起“不退货仅退款”的申请,原告该种行为完全不符合市场交易平等之原则,很明显在为难答辩人。但是,在该种情形下答辩人及天猫后台均同意对原告进行“退货退款”处理,只需原告将货物寄回为其办理退款,但是原告却一直未将产品寄回,最终导致“超时未退货,系统自动关闭退款”。原告“不退货仅退款”的要求很明显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相悖。综上,答辩人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恳请贵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天猫公司辩称,1.答辩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买卖合同纠纷不承担民事责任。答辩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对于原告景振勇、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答辩人只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非涉案买卖合同的主体。服务协议规定,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是用户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同时,答辩人也没有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者作出任何对卖家担保的承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原告景振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应向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要求赔偿。答辩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能够提供出销售者(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络方式、营业执照。无论其是否对原告的权益构成了损害,答辩人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称答辩人“明知第一被告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并不经手货物,对于交易是否完成只能做表面一致的审查。原告称其从被告三际电子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答辩人无法做出判断,为防止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做出了退款退货的处理。手机质量存在问题,到目前也只是原告的一面之词,不能认为是答辩人“明知”。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三际公司出售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在确认收货前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将依法院介入的司法文书冻结交易款项6个月,待法院审理终结后,根据法院的审理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答辩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没有权力就产品质量和赔偿问题作出判定,所以也就不存在所谓“采取必要措施”的问题。即使原告所称的手机质量问题存在,也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赔偿判决,答辩人没有这个权力,只能协助执行法院的判决。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30日,景振勇在三际公司在天猫公司天猫商城经营的“三际数码官方旗舰店”购买白色小米手机5全网通标准版手机一部(订单号1851085478881627),货款2078元,三际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向景振勇发货(运单号976867862137)。同日,三际公司向景振勇开出销售发票。2016年5月1日,景振勇签收(手机IMEI号869161028466308,S/N号12668/00368655),随货清单中注明有“(新)*戚*+官配更改为套餐一差价已补+钢化膜金色”字样。三际公司在其天猫商城“三际数码官方旗舰店”在该手机产品描述中注明“宝贝成色”为“全新”,同时注明“官方直接授权,工厂直供渠道,保障!”字样。景振勇开机后发现手机出现桌面卡顿、日历APP报错、返回键不灵敏等故障,后来手机通话黑屏,无法正常使用。2016年5月中旬,景振勇应三际公司要求到小米官方授权的滨州售后服务中心检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测查询后发现该手机属于二手手机,原购买人为上海戚某某,工作人员称已超出15日保退、换期限,且不能出具检测报告,只能按维修流程给予维修。后景振勇登陆小米官网查询,结果显示该手机下单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收货地区为上海市。2016年8月15日,景振勇到小米滨州客服中心对该手机进行检修,售后服务记录单显示用户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鸿宝一村南区369号303,购买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检测结果为产品质量问题。期间景振勇多次与三际公司客服人员沟通,三际公司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另查明,2016年5月14日,景振勇请求天猫公司对其与三际公司的买卖纠纷介入,并申请作不退货仅退款处理。2016年5月17日,天猫小二作出退货退款的处理。2016年5月24日,景振勇超时未退货,交易关闭。本院认为,景振勇与三际公司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景振勇作为消费者支付相应对价,三际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为景振勇提供符合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产品。三际公司在其产品描述中注明“全新”、“官方直接授权,工厂直供渠道,保障!”的字样,实质是双方对出售标的的约定和三际公司对于其产品的承诺。三际公司出售给景振勇的手机,IMEI(串号)和景振勇在与三际公司客服人员电话通话中客服人员认可的串号一致,结合景振勇与三际公司的交易记录,能够证实涉案手机系三际公司销售。涉案手机于2016年4月20日曾销售给上海用户,三际公司将该二手手机销售给景振勇,与其产品介绍不符,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景振勇主张的“假一罚十”的适用问题,景振勇没有否认三际公司出售给其的涉案手机是正品,并非假冒伪劣产品,且“假一罚十”是三际公司客服人员在与景振勇旺旺交流中所做的口头承诺,故景振勇主张的“假一罚十”诉请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际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景振勇支付三倍赔偿。对于景振勇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请求,因三际公司承担的三倍赔偿款项中已涵盖该费用,故对景振勇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本身并非本案系争买卖合同的主体,该公司能够提供出三际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络方式、营业执照,在景振勇申请介入后,作出退货退款的处理,且天猫公司无权就产品质量和赔偿问题作出判定,对于景振勇请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景振勇货款2078元的三倍赔偿,计款6234元;二、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景振勇手机货款2078元,景振勇自收到上述货款十日内退还所购白色小米手机5全网通标准版手机一部,若景振勇未能退回上述手机,则折抵应退回的货款;三、驳回原告景振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景振勇负担116.4元,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仲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