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4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希民诉被告行立志、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王学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民,行立志,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王学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894号原告:刘希民,男。委托代理人:常波,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行立志,男。被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被告:王学起,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希民诉被告行立志、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王学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希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民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