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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常执民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国保、方永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保,方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衢常执民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保,男,1977年1月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方永德,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人张国保与被执行人方永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浙衢商终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方永德已经履行了20000元义务,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期间,申请人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衢常执民第117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卢超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洪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