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常执民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国保、方永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保,方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衢常执民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保,男,1977年1月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方永德,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人张国保与被执行人方永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浙衢商终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方永德已经履行了20000元义务,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期间,申请人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衢常执民第117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卢超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洪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