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郑中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中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1167号被执行人:郑中宽,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关于郑中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开刑二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中宽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2万元。因被执行人郑中宽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本院刑庭的移送,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中宽经济困难。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郑中宽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刑二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修俊审 判 员 陆 磊代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