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宝顺与兴义市金州花园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顺,兴义市金州花园宾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84号之一原告:何宝顺,男,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富康城市。委托代理人:宋庆春,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兴义市金州花园宾馆,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丰都街道办事处凤仪路八一基地内。经营者:曹文飞,男,1977年1月20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丰都街道办事处凤仪路八一基地内兴义市。原告何宝顺与被告兴义市金州花园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何宝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宝顺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计215.5元。审判长 谢贤斌审判员 吴安静审判员 夏 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天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