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世志与陈秀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志,陈秀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681号原告:张世志,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秀贺,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张世志与被告陈秀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世志负担。审 判 长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李国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