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薛冬旭、韩广辉与张延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冬旭,韩广辉,张延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薛冬旭,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韩广辉,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延君,男,汉族。上诉人薛冬旭、韩广辉因与被上诉人张延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冬旭、韩广辉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冬旭、韩广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为1622元,由上诉人薛冬旭、韩广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文斌审判员 周铁峰审判员 齐少游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