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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薛冬旭、韩广辉与张延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冬旭,韩广辉,张延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薛冬旭,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韩广辉,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延君,男,汉族。上诉人薛冬旭、韩广辉因与被上诉人张延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冬旭、韩广辉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冬旭、韩广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为1622元,由上诉人薛冬旭、韩广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文斌审判员  周铁峰审判员  齐少游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