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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钱建华与阮利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建华,阮利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特9号申请人:钱建华,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申请人:阮利丽,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申请人钱建华与被申请人阮利丽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申请人钱建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钱建华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袁华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兰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