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俊飞与南通饰家达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飞,南通饰家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徐俊飞,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南通饰家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吴悉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陈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俊飞与南通饰家达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970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饰家达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俊飞加工费人民币354339.8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南通饰家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7日受理后,由韩春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54339.8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执行费5215.00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仅发现零星存款,未能发现机动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徐俊飞与被执行人南通饰家达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2018年2月14日前全部给付完毕,卢春苗为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徐俊飞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970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