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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荣兴与贾晓勇、张富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兴,贾晓勇,张富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4853号原告:王荣兴,男,生于1968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贾晓勇,男,生于1964年7月31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张富临,男,生于1964年5月28日,汉族,住卧龙区。原告王荣兴与被告贾晓勇、张富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荣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月息2分计付至该款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贾晓勇于2014年12月27日向原告王荣兴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被告张富临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原告当日向被告贾晓勇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后被告支付四个月利息共计36000元后停止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按期返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及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荣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给原告王荣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姚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