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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勇,男,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医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单宏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9时42分,被告人孙勇驾驶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南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新路交叉口时,撞到道路东侧路边的行人张某2��后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翻入路边沟中,致被害人张某2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孙勇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2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2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孙勇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勇已与被害人张某2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书及检验报告、尸体检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证明、监控视频、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勇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孙勇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孙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