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美穗申请执行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美穗,李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838号申请执行人冯美穗,女,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彩云,女,1982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冯美穗与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彩云价值三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限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