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姚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姚某,周某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875号原告:周某1,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周某2,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姚某,女,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周某3,女,1958年5月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姚某、周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1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1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雪兰审判员 胡 杰陪审员 李新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基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