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丹与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丹,袁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侯丹,女,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海军,男,1979年8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丹与被执行人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丹与被执行人袁海军达成和解协议:袁海军共计支付侯丹借款本金及利息120000元,其余费用侯丹自愿放弃,由被执行人袁海军于2017年4月6日履行6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60000元,陈军为袁海军履行提供担保,逾期不履行按原判决执行,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袁海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理员张宏明助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薛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