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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465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利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