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郑立华与张尚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立华,张尚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79号申请人:郑立华,女,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申请人:张尚所,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申请人郑立华与被申请人张尚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立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尚所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郑立华以其位于巢湖市城市之光A108、108上房产(房产证号为巢湖市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立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张尚所价值38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郑立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