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戴卫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409号罪犯戴卫,男,1970年6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门刑初字第00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30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戴卫犯罪所得人民币15725.5元,各被告人在各自被追缴的数额范围内与相关犯罪的被告人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戴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戴卫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4月、2016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其犯罪所得需继续予以追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卫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抢劫罪、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刑,其犯罪所得需继续予以追缴,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红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