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任某,某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95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委托代理人曹某、王某。被告任某。被告某厂。经营者李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某、某厂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退还原告某公司。(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