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6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卢马氏与卢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马氏,卢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446号原告:卢马氏,女,193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玉,卢马氏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斐,聊城高新金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旺,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卢马氏与被告卢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卢马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因原告宅基被国家征收所得一切补偿归原告所有;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董桥村村民,与被告卢旺系祖孙关系。原告在1995年分得宅基一间,一直居住在此。2013年4月董桥村遇国家征收拆迁。被告卢旺将原告户口簿、身份证拿走,并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署了原被告的名字,但在领取补偿时,被告据为己有。原告认为被告不应以该房屋所有人的名义与房屋征收中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的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是被告与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此行为不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马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耀彤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人民陪审员 刘广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