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任丽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任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8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王川。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丽娜,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任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任丽娜所有的房屋已由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置,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优先受偿,本院已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公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