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贵州凯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付军、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凯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付军,张洪,付成华,周小惠,李涛,邓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360号原告:贵州凯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城工大道天竹纸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76040412P。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被告:钟付军,男,汉族,1968年3月3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张洪,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生,住赤水市。被告:付成华,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周小惠,女,汉族,1963年5月5日生,现被羁押。被告:李涛,男,土家族,19666年5月22日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第三人:邓素梅,女,汉族,1976年4月8日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贵州凯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钟付军、张洪、付成华、周小惠、李涛,第三人邓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凯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凯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凯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64.00元,由原告贵州凯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正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昌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