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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力祥仁等5人与王海岗、应县永安汽车公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力祥仁,乔秀莲,杨晓军,力聚,力鹏,王海岗,应县永安汽车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力祥仁,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申请执行人乔秀莲,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申请执行人杨晓军,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申请执行人力聚,男,200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杨晓军之子。申请执行人力鹏,男,201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杨晓军之子。被执行人王海岗,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应县永安汽车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长生,职务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做出的(2015)应民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应县永安汽车公交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的存款,现因应县永安汽车公交有限公司已履行判决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应县永安汽车公交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大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