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7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巴州正大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州正大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马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7执774号申请人:巴州正大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昌义,男,回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和静县。巴州正大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马昌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2015年和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昌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巴州正大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钢窗款236774.05元,诉讼费2426元,合计239200.0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昌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马昌义目前无车,银行无存款,在和静镇有工程款,已将马昌义的债权依法予以冻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昌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巴州正大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昌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巴州正大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庆审判员 王双明审判员 宋继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