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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景海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127号本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张景海、宁红雷、田广宇、郜首民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张景海,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具保人已向本院提交了保证书,保证被告人不逃避审判,随传随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此联送达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