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吴某1、吴某2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吴某1,吴某2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28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2016年8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江敏,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2016年8月28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吴某2,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连州市。2016年9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吴某1、吴某2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出庭支持公诉,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出庭为被告人程某辩护,被告人程某、吴某1、吴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1、吴某2在佛山市禅城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并销赃给被告人程某。被告人程某违反相关旧货交易规定,在应当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多次在佛山市禅城区向他人收购来源不明的二手手机、电脑等物品。具体事买如下:1、被告人程某向他人收购得1台价值252元的黑色联想A288T移动电话,经查系被害人李某1于2013年9月28日在佛山市禅城区黎冲上村公交车站被扒窃的财物。2、被告人程某收购得1台价值221元的黑色联想A298T移动电话,经查系被害人何某于2014年10月下旬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园公交站被扒窃的财物。3、被告人程某向他人收购得1台价值82元的黑色黑米移动电话,经查系被害人李某2于2016年2月12日在佛山市禅城区杏头镇公交站被扒窃的财物。4、被告人程某向他人收购得1台价值2328元的银灰色港版苹果iphone616G手机,经查系被害人余某于2016年7月14日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广场被扒窃的财物。5、被告人程某向他人收购得1台价值2991元的白色国行苹果iphone664G手机,经查系被害人梁某于2016年7月19日在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二路深村北东村誉洞某街某号某楼被盗窃的财物。6、被告人程某向他人收购得l台价值3061元的金色国行三星GALAXYS6edge全网通32G手机,经查系被害人李某3于2016年7月20日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三路大润发超市被盗窃的财物。7、被告人程某向他人收购得l台价值910元的黑色港版苹果iphone516G手机,经查系被害人程某于2016年7月22日在广东省四会市龙甫海关对面出租屋被盗窃的财物。8、被告人程某向他人收购得l台价值340元的黑色苹果iphone4手机,经查系被害人黎某于2016年7月30日在佛山市禅城区敦厚村口工业路路边被盗窃的财物。9、被告人程某向他人收购得1台价值2672元的金色国行苹果iphone616G手机,经查系被害人罗某于2016年7月31日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西三水汽车站对面的公交车站被扒窃的财物。10、被告人程某向他人收购得1台价值1798元的金色国行苹果iphone5S16G手机,经查系被害人蒙某于2016年7月31日在佛山市禅城区永安路102路公交车站被扒窃的财物。11、被告人程某向他人收购得1台价值1217元的银色港版苹果iphone5s16G手机,经查系被害人吴某3于2016年8月3日在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交通银行门口被盗窃的财物。12、被告人程某向他人收购得1台价值3909元的玫瑰金色国行苹果iphone6S16G手机,经查系被害人欧某于2016年8月3日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医院住院部某楼某号病床被盗窃的财物。13、被告人程某向他人收购得1台价值4216元的金色国行苹果iphone6Splus16G手机,经查系被害人蒋某于2016年8月4日在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中医院某楼某房某号床位被盗窃的财物。l4、被告人程某向他人收购得1台价值4436元的玫瑰金色国行苹果iphone6S64G手机,经查系被害人林某1于2016年8月9日在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岭山社区八仙山社区土坡上被盗窃的财物。15、被告人程某向他人收购得1台价值3556元金色港版苹果iphone6s16G手机,经查系被害人张某4于2016年8月12日在佛山市禅城区深村北西村誉某巷某号某房被盗窃的财物。16、被告人程某向他人收购得l台价值3050元的金色苹果iphone664G手机,经查系被害人吴某5于2016年8月19日在佛山市禅城区黎冲上村北街某巷某号广东省展源五金储仓被盗窃的财物。17、被告人程某向他人收购得l台价值1474元的金色港版苹果iphone5S16G手机,经查系被害人李某4于2016年8月25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六联茶博城红馆门口附近路段被盗窃的财物。18、被告人程某收购得1台价值4050元的金色国行苹果iphone6128G手机,经查系被害人许某于2016年8月27日凌晨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医院某楼产科某号床被盗窃的财物。19、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吴某1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城新中源公寓楼后面,盗窃被害人唐某放在粤E×××××小轿车内的1个价值120元的翡翠佛公,1个价值250元的翡翠手镯,1个价值80元的翡翠花件,1个价值350元的翡翠佛公,1个价值150元的翡翠花件,1个价值250元的翡翠平安扣,1个价值300元的翡翠观音,1个价值500元的翡翠寿瓜,1个价值25元的翡翠意扣,1个价值30元的染色石英石,1个价值130元的翡翠花件,1个价值3500元的翡翠花件。20、2016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吴某1、吴某2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名仕”KTV门前的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林某2放在闽C×××××小轿车内的l台价值人民币3514元的华硕A455LF5200笔记本电脑,得手后由吴某1以800元价格销赃给程某。21、2016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1、吴某2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瓷海路边,盗窃被害人王某放在粤R×××××小轿车内的l台价值4415元的华硕FX-PLUS4200笔记本电脑,得手后由吴某1以1200元价格销赃给程某。2016年8月27日5时30分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大观街某号某房抓获被告人程某,并缴获其收购的上述赃物。2016年8月28日O时30分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榴苑路某号某楼某房抓获被告人吴某1。2016年9月5日0时50分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和南海大道交叉路口抓获被告人吴某2。破案后,缴获的上述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吴某1、吴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林某2、王某、唐某、张某、黎某、李某1、吴某3、吴某4、余某、李某3、许某、蒋某、欧某、蒙某、何某、林某1、罗某、李某4、梁某、李某2、程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及确认笔录、被告人吴某1、吴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被告人程某本人病历及程宝连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吴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某1参与盗窃3次,盗得财物共价值1361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2参与盗窃2次,盗得财物共价值7929元,数额较大;两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在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多次予以收购,共价值484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吴某1、吴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缴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某1、吴某2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吴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郑泽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