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秉金与满金镒、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秉金,满金镒,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294号原告马秉金,男,生于1963年2月4日,住天祝县。被告满金镒,男,生于1966年2月11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县,住天祝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祝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鑫都小区4号楼3单元102、201室。原告马秉金诉被告满金镒、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马秉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秉金撤诉。案件受理费797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原告马秉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占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萍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