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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司惩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联桥、冯小兰、白廷碧与杜学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学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2司惩14号被拘留人:杜学伦,男,生于1956年11月10日,汉族,住合江县。本院在办理李联桥等申请恢复执行杜学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学伦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杜学伦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