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6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爱存与被执行人王露露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存,王露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295号申请人王爱存,女,生于1953年7月2日,汉族,文盲,农民,。被执行人王露露,女,生于1981年9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王爱存与被执行人王露露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文书,被执行人依据执行通知履行全部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民初1189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军审判员  郭勇锋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思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