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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雷果与达州市雄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果,达州市雄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615号原告:雷果,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29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达州市雄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西环路3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734887-6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30147-8法定代表人:翟占川,系公司经理。原告雷果与被告达州市雄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雷果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果撤诉。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雷果。审判员  谭亚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