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9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为国与王俊峰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为国,王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程为国,男,汉族,1968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被执行人:王俊锋,男,197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程为国依据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699号申请执行王俊峰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为国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29执14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现立审判员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伊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