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铁南农资第四销售部与剪兆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铁南农资第四销售部,剪兆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604号原告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铁南农资第四销售部。被告剪兆锐,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铁南农资第四销售部诉被告剪兆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铁南农资第四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孔俊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