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丁美、吴希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丁美,吴希标,张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吴丁美,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宁县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希标,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宁县。被执行人:张美英,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宁县。本院在执行(2015)丽龙商初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吴丁美与被执行人吴希标、张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周 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