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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包小二与李小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小二,李小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857号原告:包小二,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小刘,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包小二诉李小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包小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小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包小二负担。审判员 何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玲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