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的祥、王十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的祥,王十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751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萍,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的祥,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王十梅,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的祥、王十梅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