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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鹏与马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莉,杨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莉,女,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琴,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鹏,男,197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博,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骅,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莉与被上诉人杨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10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马莉上诉称,上诉人身份证显示户籍所在地是南京市××区花红××室,且上诉人长期在外地出差,并无经常居地,因此,本案应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马莉户籍地在南京市××路××单元××室,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马莉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