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惠萍与刘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萍,刘玉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3022号原告李惠萍,女,1951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刘玉权,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李惠萍诉被告刘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惠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玉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惠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玉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萍撤回对被告刘玉权的起诉。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安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