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华胜与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方云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胜,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方云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869号原告:周华胜,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33号。法定代表人:陈溪金,系董事长。被告:方云碧,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胜与被告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方云碧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9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华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