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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华胜与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方云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胜,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方云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869号原告:周华胜,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33号。法定代表人:陈溪金,系董事长。被告:方云碧,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胜与被告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方云碧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9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华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