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存与云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存,云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602号原告杨存,女,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云欢,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存诉被告云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存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存撤回对被告云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杨存负担。审判员 李兴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 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