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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存与云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存,云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602号原告杨存,女,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云欢,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存诉被告云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存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存撤回对被告云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杨存负担。审判员  李兴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 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