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朝阳、付竹与刘国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阳,付竹,刘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2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朝阳,男,生于1968年2月14日,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付竹,女,生于1969年3月14日,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刘国宏,男,生于1972年2月21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在执行李朝阳、付竹与刘国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81执2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