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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朝阳、付竹与刘国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阳,付竹,刘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2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朝阳,男,生于1968年2月14日,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付竹,女,生于1969年3月14日,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刘国宏,男,生于1972年2月21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在执行李朝阳、付竹与刘国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81执2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