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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悦与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郎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618号原告:王悦,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郎波,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悦与被告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郎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悦撤回对被告郎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艳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凤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