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悦与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郎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618号原告:王悦,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郎波,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悦与被告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郎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悦撤回对被告郎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艳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凤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