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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曹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执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曹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曹晖,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邵东县。被执行人曹晖交纳罚金一案,依据本院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邵东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曹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4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