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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XX仙、陈盛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仙,陈盛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XX仙,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陈盛森,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住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112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XX仙与被执行人陈盛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XX仙以被执行人陈盛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5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