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曾美颜与赖志强、刘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美颜,赖志强,刘满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515号原告:曾美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强,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志强。被告:刘满英。原告曾美颜与被告赖志强、刘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美颜撤诉。案件受理费5228元,减半收取2614元,由原告曾美颜负担。审判员 谭谦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仝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