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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曾美颜与赖志强、刘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美颜,赖志强,刘满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515号原告:曾美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强,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志强。被告:刘满英。原告曾美颜与被告赖志强、刘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美颜撤诉。案件受理费5228元,减半收取2614元,由原告曾美颜负担。审判员  谭谦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仝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