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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常道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64号常道栓,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镇××村本院在执行常道栓附带民事赔偿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慧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党顺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