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常道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64号常道栓,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镇××村本院在执行常道栓附带民事赔偿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慧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党顺考 来源:百度搜索“”